1、企业既购进籽棉也购进皮棉生产棉纱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按“投入产出法”计算,具体如下:适用范围与扣除方法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籽棉、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依据农产品种类及加工产品类型设定单耗数量,具体如下:基础农产品扣除标准小麦:生产面粉(不含麸皮、麦胚)时,单耗数量为3043吨。生猪:生产猪屠宰产品(不含毛、血、内脏及内脏上的油)时,单耗数量为2335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应用扣除率,当前扣除率为10%;运用公式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乘以扣除率/(1+扣除率)。
4、恢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曾用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因上游环节免税或低税率导致的税负偏重问题,但这一方式人为切断了增值税的“环环抵扣”链条。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
6、全国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这些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取得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需根据发票类型及用途区分处理,具体如下:按发票类型计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以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无需额外计算。例如,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票面税额为1000元,则可全额抵扣1000元。
一般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农产品发票,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需从发票本身和购进用途两方面分析:发票本身情况自产自销情形:个人销售者在税务局代开农产品发票,若为自产自销且符合免税条件,发票应显示免税并带有“自产自销”标签(数电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执行。政策衔接要点2026年新政实施后,农产品发票抵扣需结合免税政策与扣除率规则:若购进免税自产农产品,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按买价和现行扣除率(如9%或10%)计算进项税额;若购进非自产农产品或需抵扣税款的,仍需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抵扣规则自产自销农产品若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发票(如数电发票带有“自产自销”标签且开具正确),可按票面金额×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用于深加工成13%税率货物,实际领用时再加计1%进项税额。
计算进项税额自产自销情形:个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代开发票应显示免税且带有“自产自销”标签。一般纳税人取得此类发票,若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用于生产9%税率货物,按9%扣除率计算;若未分别核算用途,按9%抵扣。
取得农产品免税发票普通发票后,符合条件的可按以下规则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免税农产品的抵扣规则若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如农民)处购买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且取得或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根据用途区分抵扣比例:直接销售: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026年1月1日起的政策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取消,统一按9%的扣除率执行。
农产品深加工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加计1%的进项税额优惠。
026年起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1%加计扣除政策已取消,原“政策红利”彻底终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原农产品深加工企业1%加计抵扣条款被删除,第六条明确未列入公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税点3%)购进农产品并取得专用发票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而非直接使用发票上3%的税额。具体计算步骤如下:步骤1:确定价税合计金额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价税合计”金额(即发票总金额)。

抵扣额度与用途相关:若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一般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则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9%基础上再加计1%扣除,即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类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的抵扣规则:若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直接以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无需使用扣除率计算。
取得农产品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需根据发票类型及用途区分处理,具体如下:按发票类型计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直接以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无需额外计算。例如,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票,票面税额为1000元,则可全额抵扣10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直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例如,若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额为1000元,则可直接抵扣1000元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不含3%增值税的金额乘以9%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的增值税不再单独抵扣。
1、关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购进农产品可用于抵扣的票据主要包括四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特殊行业抵扣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
3、例如,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金额为10000元,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9%=900元。此外,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需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含税但未单独列明税额)乘以9%计算进项税额。
4、抵扣凭证及计算方式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此外,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需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含税但未单独列明税额)乘以9%计算进项税额。若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同样适用9%的扣除率,但需确保合作社已按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免税发票。
6、核定扣除的例外情形若纳税人已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以产出法、投入法或成本法核定),则不再按发票票面金额计算抵扣,而是按照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例如,部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采用核定扣除方式,需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率为准。
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加计1%的进项税额在农产品领用时进行抵扣。
一般纳税人采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方式需根据购进渠道和用途区分处理,具体如下:向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农产品凭证要求: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作为抵扣依据。税率适用:若用于生产9%税率货物(如初级农产品加工品),按发票注明买价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不同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需根据发票类型及用途区分处理,具体如下:专用发票及海关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直接以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例如,若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000元,则可全额抵扣1000元。